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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 A 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 B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 C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D 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ﯯ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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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招標機關對於申訴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處置方式」有異議,需要準備正式書面理由回覆時,你認為法律會給予機關大約「兩週(14-15天)」還是「將近三週(20-21天)」的時間來進行內部簽報與研議呢?建議查閱《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關於期限的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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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的效力與法規天數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爭議處理」的核心觀念。選項 (A)、(B) 與 (C) 均正確描述了審議判斷的法律特性:它不僅具備法律監督功能,且在性質上視同訴願決定,這意味著申訴程序是行政救濟的重要一環,確保了招標程序的公平公正。

選項 (D) 的關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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