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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 A 視同確定判決
- B 視同訴願決定
- C 視同仲裁判斷
- D 視同調解成立書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置感到不服,並向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請求重新審查時,這種在進入正式法院訴訟「之前」所進行的救濟程序,在行政法理上通常被稱為什麼?若這項審議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且能直接對接後續的行政訴訟,它最可能與哪種行政文書的性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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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審議的法律位階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救濟程序的法律定位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明文規定。在採購爭議救濟中,廠商若對招標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向申訴會提出的「申訴」,在法律性質上被定位為行政救濟的一環。 根據條文規定,審議判斷 視同訴願決定。這意味著如果廠商對審議判斷的結果依然不滿意,後續並非進入民事訴訟,而是應依序提起行政訴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簡化採購爭議的處理流程,讓申訴程序能直接銜接司法救濟。這類題目屬於採購法規中的基礎必考題,難度不算高,但它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行政救濟體系觀念」的重要指標,能答對表示你的基礎紮根得很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