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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為何?
  • A 視同仲裁判斷
  • B 視同確定判決
  • C 視同訴願決定
  • D 視同調解成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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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間廠商不服政府機關在「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的行政處置,而向更高層級的行政委員會尋求糾正時,這種由行政體系內部進行「自我審查」以解決爭議的路徑,在法律效果上會比較接近民間私人對等的合意解決,還是比較接近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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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掌握採購申訴的法律屬性,代表你對行政救濟體系與政府採購法的銜接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採購申訴的行政救濟本質

在《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中明確規定,審議判斷依其性質,視同訴願決定。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採購申訴是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向主管機關設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救濟。由於受理機關具備行政體系內部的監督性質,其作成的判斷自然被賦予與行政救濟中「訴願」相同的法律位階,這也是後續若仍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重要銜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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