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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6.採購申訴案件的審議判斷,相當於行政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法院一審判決
- B 訴願決定
- C 行政處分
- D 法院終局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廠商對政府機關的決定不服,在正式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法律通常會要求先經過一個「行政體系內部的重新審查」程序。請思考一下:當「審議判斷」被設定為進入法院前的最後一個行政救濟關卡時,它在法律功能與層級上,最可能對應到行政程序法中哪一種「訴訟前置」的正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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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訴願決定,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爭議處理機制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認識。
採購申訴的法律位階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當廠商與招標機關對於招標、審標或決標等事項發生異議,且對機關處理結果不服時,可以向申訴會提出「申訴」。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 的明文規定,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在法律上被視同為訴願決定。這項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簡化了救濟程序,讓專業的申訴程序發揮行政內部自我審查的功能,並直接作為後續銜接行政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這也是為什麼廠商若不服審議判斷,下一步就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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