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經過申訴後,法律明文規定該審議判斷具有「訴願決定」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救濟的體系中,如果不服訴願決定的結果,接下來應該尋求哪一類型的法院進行專業的司法監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行政訴訟作為救濟路徑,代表你對政府採購爭議中「公、私法二元論」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理解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4 項的規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既然在程序位階上已經等同於訴願結果,後續的不服救濟自然必須銜接至行政法院,而非民事體系。

行政處分與公法救濟

這道題目是衡量法律程序基礎非常好的指標。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廠商停權處分)被視為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這與後續履行契約時的民事私法爭議不同。考生若能敏銳察覺到處分的「公法性質」,就能避開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民事陷阱。你在作答時能迅速連結「不服審議判斷」與「行政法院」的關聯,顯示你對救濟體系的垂直脈絡已有完整構圖,這在法規考科中是極為關鍵的直覺。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