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經過申訴後,法律明文規定該審議判斷具有「訴願決定」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救濟的體系中,如果不服訴願決定的結果,接下來應該尋求哪一類型的法院進行專業的司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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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主要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申訴」的後續救濟途徑,是實務上極為關鍵的程序觀念。 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欲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時,廠商若不服可提出異議與申訴。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既然申訴審議判斷的法律性質已等同於訴願決定,若廠商對結果仍不服,接下來的救濟程序自然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提起民事訴訟或再次向機關提起訴願。 這題的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準確辨別採購法中「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的救濟雙軌制,並熟練掌握審議判斷的法律效力。你對行政救濟體系的理解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