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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 D 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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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成本考量下,如果每個只有極小金額的小額採購案件,都能上報到更高層級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可能會對行政資源的分配造成什麼影響?而法律又是如何透過設定一個「標誌性的採購等級」,來平衡保障廠商權益與行政運作效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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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廠商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之金額門檻。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由此明文可知,當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而招標機關逾期不為處理時,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的門檻條件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申訴門檻
💡 廠商不服異議結果提起申訴,採購案須達公告金額以上。
🔗 採購救濟法律程序
- 1 異議階段 — 向招標機關提出,不限採購金額大小。
- 2 機關處理 — 招標機關應於收受異議後 15 日內處理。
- 3 申訴階段 — 公告金額以上不服處理,向申訴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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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可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