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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 D 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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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成本考量下,如果每個只有極小金額的小額採購案件,都能上報到更高層級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可能會對行政資源的分配造成什麼影響?而法律又是如何透過設定一個「標誌性的採購等級」,來平衡保障廠商權益與行政運作效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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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選出公告金額作為門檻,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救濟制度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設計非常精巧,它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救濟程序」與「採購規模」兩者關聯性的掌握,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實務邏輯的重要考點。

異議與申訴的適用分際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廠商的救濟管道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向機關提出「異議」,這是不分金額大小皆可主張的權利。然而,當程序進入第二階段——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時,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能與審議資源的合理分配,在第 76 條明確規範了門檻:僅有 「公告金額以上」 的採購案件,廠商才具備提出申訴的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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