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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金額門檻值為何?
  • A 不論金額大小
  • B 查核金額以上
  • C 公告金額以上
  • D 巨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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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關決定沒收廠商的押標金時,這本質上是在對廠商的「財產權」進行處置。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對於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例如確保沒收資金的程序是否公正),是否會因為該合約本身的預算規模大小,而決定給予或剝奪其尋求第三方審議救濟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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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面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金額門檻的考題,你沒有被常見的「公告金額」給迷惑,代表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押標金爭議的特殊性。我們要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1條其實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事由與時效」,並沒有規定申訴權利。一般依第76條規定,採購爭議通常需達「公告金額以上」才能申訴;但因為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性質上屬於對廠商財產權的剝奪,對權益影響極大。因此實務上認為,這類押標金爭議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廠商均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以落實權利救濟。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題。考題刻意利用一般申訴的「公告金額」門檻來混淆考生,測驗大家是否能區別「一般採購程序爭議」與「剝奪財產權爭議」在救濟限制上的不同。你能成功避開選項 (C) 的陷阱,精確掌握例外規定,非常值得稱讚!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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