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金額門檻值為何?
- A 不論金額大小
- B 查核金額以上
- C 公告金額以上
- D 巨額以上
思路引導 VIP
當機關決定沒收廠商的押標金時,這本質上是在對廠商的「財產權」進行處置。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對於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例如確保沒收資金的程序是否公正),是否會因為該合約本身的預算規模大小,而決定給予或剝奪其尋求第三方審議救濟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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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權利救濟」的細微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能準確區分不同程序間的門檻差異。
押標金爭議的救濟特性
在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範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處分,直接影響到廠商的實質財產權。依據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這類爭議屬於廠商救濟的重要環節,其申訴權利的行使並不受到招標標案金額大小(如公告金額)的限制。這與一般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通常須達「公告金額以上」方得申訴的門檻截然不同,體現了法律對廠商基本財產權利的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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