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12.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100萬元
- C 15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行政救濟中,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並非所有規模的採購都能進入最高層級的申訴委員會。請你想想看,法規通常會用哪一個「特定的金額標準」作為分水嶺,來區分一般小額採購與需要公開招標的大型採購?而這個標準在近年是否有經過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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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救濟程序的關鍵門檻!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實務法規範的變更非常敏銳。
採購申訴的法律門檻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前提,在於該採購案必須達到「公告金額」以上。這項制度設計是為了在「廠商權益保障」與「行政效能」之間取得平衡,避免過於小額的採購案件耗費過大的社會審議資源。因此,只有達一定規模以上的採購,才賦予廠商進入申訴階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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