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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並非在處理下列何種爭議?
  • A 履約
  • B 招標
  • C 審標
  • D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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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採購過程中,從「尋找合作對象」到「雙方簽約後開始動工」,可以分為不同的階段。如果廠商對「挑選贏家的標準」感到不公,與「開工後對施工品質的認知落差」相比,這兩類問題在性質上有何不同?法律會用同一套「申訴」機制來處理所有時期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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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 (A)!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界定。在法律邏輯上,第 75 條與第 76 條所規定的「異議」與「申訴」,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採購過程的公平與公開,因此救濟的對象僅限於契約成立前的招標、審標、決標這三個階段,也就是所謂的「招標爭議」。

採購程序的階段性區分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的界線。當採購進入到履約階段時,機關與廠商的關係已轉化為對等的契約主體,若發生爭執,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採行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程序。你能敏銳觀察到「履約」屬於後端的契約執行層次,展現了對法律位階與程序階段的優異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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