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方式解決?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份契約已經簽訂並開始執行(履約)時,雙方若對內容產生認知分歧,此時需要的不再是單方面挑戰行政決定的正確性,而是需要一個中立第三方來協助雙方達成「相互讓步」的共識。在法律術語中,這種「促成雙方協議」的程序通常被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爭議的處理流程!在採購程序的各個階段,法律所提供的救濟途徑並不相同。你能正確辨別出「履約階段」對應的處理方式,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六章關於爭議處理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職能區分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的救濟差異。當廠商與機關在履約、驗收過程中產生爭議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容易被委員會名稱中的「申訴」二字誤導,但實際上該委員會在法制上具備雙重職能:對「招標、審標、決標」的不服適用「申訴」;對「履約爭議」則適用「調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與民法於採購契約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