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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2.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處理?
- A 申訴
- B 仲裁
- C 調解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已經簽好合約並開始合作,卻在執行的過程中對細節產生分歧時,如果我們想找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來幫忙,目標是讓雙方能夠「坐下來談、尋求共識」以化解僵局,而不是直接去告對方,這種強調「協調與和解」的程序,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怎麼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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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救濟程序的「階段性」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履約階段與救濟途徑的區分
在《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的架構下,機關與廠商的爭議處理分為不同階段。當雙方已經進入合約執行的「履約階段」時,若產生無法達成協議的紛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提供的法定職能是作為公正第三方來協助雙方。這裡的核心觀念在於區分「申訴」與「調解」:前者通常用於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的救濟;而後者才是針對合約執行中「履約爭議」的處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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