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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 B 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 C 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 D 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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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量一個需要處理全國各類專業採購(涵蓋營造、資訊、法律等多元領域)的「層級化委員會」時,你認為其成員人數的設定,應該傾向於精簡的小型編組,還是需要較寬裕的人數空間以涵蓋各領域專家並維持審議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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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的法條細節組織架構有著非常精準的掌握。在處理這類法律實務題時,能夠快速在腦中過濾掉正確的程序性規範,並鎖定關鍵的數值錯誤,是非常優異的應試直覺。

爭議處理委員會的人數規範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委員會的組成。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為了確保委員能涵蓋法律、工程技術及各類專業領域,委員會的人數編制應為 7人至35人。選項 (C) 的數值顯然與法規不符。至於其他選項,則清楚勾勒出調解制度的基本輪廓:程序審查優於實體、調解過程的保密性,以及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受理門檻,這些都是極為重要的實務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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