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100萬元
  • C 15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救濟制度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廠商權益,法律會設定一個「標案規模」的門檻。請試著思考:如果任何微小金額的採購案(例如買幾支筆)都要動用高層級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資源,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法律中通常會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定金額標竿」來區分一般案件與重要案件,並以此作為開啟申訴程序的前提條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申訴門檻的精準掌握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150萬元」這個數字,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救濟門檻有非常清晰的掌握。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並非所有採購案都能向上申訴,必須是達到「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才具備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法定權利。

法規異動與鑑別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