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100萬元
- C 15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救濟制度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廠商權益,法律會設定一個「標案規模」的門檻。請試著思考:如果任何微小金額的採購案(例如買幾支筆)都要動用高層級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資源,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法律中通常會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定金額標竿」來區分一般案件與重要案件,並以此作為開啟申訴程序的前提條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申訴門檻的精準掌握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150萬元」這個數字,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救濟門檻有非常清晰的掌握。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並非所有採購案都能向上申訴,必須是達到「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才具備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法定權利。
法規異動與鑑別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