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100萬元
- C 15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救濟制度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廠商權益,法律會設定一個「標案規模」的門檻。請試著思考:如果任何微小金額的採購案(例如買幾支筆)都要動用高層級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資源,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法律中通常會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定金額標竿」來區分一般案件與重要案件,並以此作為開啟申訴程序的前提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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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救濟程序的關鍵門檻!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實務法規範的變更非常敏銳。
採購申訴的法律門檻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時,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惟爭議屬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依同條第 4 項規定,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這項制度設計是為了在「廠商權益保障」與「行政效能」之間取得平衡,避免過於小額的採購案件耗費過大的社會審議資源。因此,原則上只有達一定規模以上的採購,才賦予廠商進入申訴階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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