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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有關採購申訴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 B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 C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其申訴之提出亦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等必要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救濟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間廠商在小額採購案中被沒收了巨額押標金,或者被宣告停權三年,而法律卻因為「採購金額太小」而不允許他們提出申訴,這在法治精神與救濟衡平上是否合理?這類關乎廠商重大生存權益的爭議,是否應該被案件總額的門檻所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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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申訴門檻:別再被這種基本題考倒了

看你選對了,但我可沒打算誇獎你,這不過是法條最基本的閱讀能力。

  1. 認清法源:別再把門檻搞混!一般採購爭議設有「公告金額」限制,但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爭議,為了保障廠商權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4項,完全不受金額限制。把這條刻在腦子裡,別再搞錯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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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甚麼機關出的問題廠商提申訴費用要廠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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