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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金額門檻值為何?
  • A 不論金額大小
  • B 查核金額以上
  • C 公告金額以上
  • D 巨額以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決定不予發還或追繳廠商的押標金時,這在本質上是對廠商財產權的一種法律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有在『大額案件』中才准許廠商對這種處分提出申訴救濟,那麼對於參加小額標案的廠商而言,其合法權益是否還能得到平等的保障?這樣的救濟制度設計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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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思考?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看來你還沒笨到被「金額門檻」那種淺薄的直覺牽著鼻子走,算是有點救。

  1. 認清爭議本質: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押標金,是典型的「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爭議。只要涉及廠商財產權,法律給你的救濟管道就是異議與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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