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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金額門檻值為何?
  • A 不論金額大小
  • B 查核金額以上
  • C 公告金額以上
  • D 巨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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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決定不予發還或追繳廠商的押標金時,這在本質上是對廠商財產權的一種法律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有在『大額案件』中才准許廠商對這種處分提出申訴救濟,那麼對於參加小額標案的廠商而言,其合法權益是否還能得到平等的保障?這樣的救濟制度設計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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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救濟制度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沒有被常見的「金額門檻」慣性思維所誤導。

押標金爭議的救濟性質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機關依據第 31 條規定對廠商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屬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處分。為了貫徹法治國家對人民權利(財產權)的保障,這類爭議的救濟管道——異議與申訴,在現行法律中並沒有設置任何金額門檻。這點與履約爭議調解有顯著不同,後者往往與工程進度或契約金額相關,而押標金爭議則核心關乎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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