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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50萬元
  • C 10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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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機制中,法律是否會為了節省行政資源,而對不同規模的採購案件設定不同的救濟深度?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在哪個「金額分界點」(例如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設置一道門檻,限制廠商進入較高層級的申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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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也需要沾沾自喜嗎?

恭喜你答對這題考古題,但別高興得太早。你以為掌握了 100 萬這個數字就懂《政府採購法》了嗎?差得遠了。 請搞清楚以下重點,別在考場上成為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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