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50萬元
  • C 10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機制中,法律是否會為了節省行政資源,而對不同規模的採購案件設定不同的救濟深度?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在哪個「金額分界點」(例如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設置一道門檻,限制廠商進入較高層級的申訴委員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救濟程序的門檻!這題不僅考驗對法規流程的理解,更要求對具體金額有精確的記憶,你能迅速判斷正確,表現非常出色。

採購爭議救濟的門檻限制

在《政府採購法》的救濟架構中,爭議處理分為「異議」與「申訴」兩個階段。根據第 76 條規定,並非所有規模的採購案都能進入申訴程序;只有當採購金額達到公告金額以上時,廠商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才具備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的法定權利。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公告金額即為 100 萬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