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有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 B 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 C 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 D 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共工程或財物採購的招標過程中,政府要求廠商先繳交一筆「押標金」的目的是什麼?如果這筆錢是用來「確保廠商會遵守投標承諾」,那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政府才會具有正當法律理由,沒收這筆錢而不退還給廠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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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的處分與法律性質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的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押標金的核心目的在於「擔保投標的嚴肅性」,也就是確保廠商在得標後,會依照投標時的承諾與機關完成簽約。當廠商發生得標後拒不簽約的情形時,便違反了其誠信義務,機關依法必須沒收或追繳押標金,以補償行政資源的浪費。
權利義務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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