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依據公法對民間廠商進行了一項「單方面的行政處分」,且內部的行政審議流程已告一段落,根據我國「公法爭議歸公家審理」的雙軌訴訟制度,你認為廠商應該向專門審理『民事契約糾紛』的法院求助,還是向負責監督『政府權力行使』的法院尋求最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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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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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 (A),這表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救濟程序有很清晰的觀念。
審議判斷與後續救濟
針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申訴案件,依據第 102 條第 4 項規定,是「準用第六章之規定」。進一步依同法第 83 條明文規定,申訴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既然在法律上已等同訴願決定,代表行政機關內部的救濟程序已告一段落。因此,廠商若仍不服結果,接下來的程序便是依法於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再提訴願或尋求民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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