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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依據公法對民間廠商進行了一項「單方面的行政處分」,且內部的行政審議流程已告一段落,根據我國「公法爭議歸公家審理」的雙軌訴訟制度,你認為廠商應該向專門審理『民事契約糾紛』的法院求助,還是向負責監督『政府權力行使』的法院尋求最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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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爭議處理」的核心邏輯!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採購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的救濟體系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行政救濟的法律銜接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行政行為的本質。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4 項規定,申訴審議判斷在法律地位上「視同訴願決定」。在行政救濟的層級中,一旦完成了內部的訴願程序(或視同訴願的申訴),下一步必然是進入司法審查階段。由於廠商不服的是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停權處分」,這屬於公法爭議,因此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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