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之性質為何?
  • A 視同訴願決定
  • B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C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 D 視同法院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已經在具公信力的第三方委員會見證下達成共識並簽署文件,但其中一方事後卻反悔不履行協議,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份文件什麼樣的「地位」,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另一方,使其不需要重新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能直接請求國家力量介入強制執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爭議調解成立之效力。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5-1條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關於該調解之效力,同條文進一步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基於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民事調解成立時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之調解成立書,其性質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選項 B 正確描述了調解成立書的性質,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皆不符合該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效力之規範意旨。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之實務運作與倫理規範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