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之性質為何?
- A 視同訴願決定
- B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C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 D 視同法院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已經在具公信力的第三方委員會見證下達成共識並簽署文件,但其中一方事後卻反悔不履行協議,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份文件什麼樣的「地位」,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另一方,使其不需要重新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能直接請求國家力量介入強制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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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爭議調解成立之效力。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5-1條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關於該調解之效力,同條文進一步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基於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民事調解成立時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之調解成立書,其性質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選項 B 正確描述了調解成立書的性質,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皆不符合該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效力之規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