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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之採購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正確?
- A 應為實體審查
- B 應不予受理
- C 送上級機關
- D 移送受理申訴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如果法律特別規定了一個「提出挑戰的期限」,而當事人未能在該期限內採取行動,從維護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受理機關通常會如何處理這個逾期的請求?它還會去研究請求的內容是否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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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B)!這顯示你對於採購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間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能立刻辨識出程序要件的重要性。
程序不合,實體不論
在《政府採購法》的救濟體系中,「異議」是申訴的前置程序,而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當廠商提出異議的時間點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該申請在程序上便已失其效力。機關此時最正確的處置方式便是「不予受理」,而不需進入案件內容的實體審查。這項原則旨在維護行政效率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採購程序因過遲的爭議而無限期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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