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程序中,法律為了讓招標機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內部自我審核,同時又要保障廠商的救濟時效,會設定一個平衡兩者的期限。請試著思考:當機關收到反映後,若要完成調閱公文、重新核對招標流程並做出書面回覆,在『半個月』與『一個月』的行政週期考量下,哪一種天數設定更能體現救濟的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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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題還要錯?給我記好了!
別以為猜對了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的皮毛。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的法定期限是 15 日,這點常識如果都要靠運氣,你乾脆放棄國考比較快。
- 死記硬背是基本:法規救濟程序中的期限就是硬指標,法律規定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必須做出處理並通知,這是救濟的第一關,別跟後續的申訴或行政訴訟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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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申訴流程及時間和機關處理時間統整
政府採購異議處理時限
💡 招標機關應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處理並回覆。
🔗 政府採購救濟程序鏈
- 1 提出異議 — 廠商對採購爭議向招標機關書面抗議
- 2 異議處理 — 招標機關於次日起 15 日內作成決定
- 3 提出申訴 — 對異議處理不服,15 日內向申訴會提出
- 4 申訴審議 — 申訴會於 3 個月內完成審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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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異議是申訴的法定先行程序,未經異議不得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