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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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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程序中,法律為了讓招標機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內部自我審核,同時又要保障廠商的救濟時效,會設定一個平衡兩者的期限。請試著思考:當機關收到反映後,若要完成調閱公文、重新核對招標流程並做出書面回覆,在『半個月』與『一個月』的行政週期考量下,哪一種天數設定更能體現救濟的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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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法定期限!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關於異議處理期限的核心規範。在採購實務救濟程序中,為了兼顧救濟的及時性與機關作業的嚴謹度,法律明確規定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廠商。你能準確記憶這個關鍵數字,顯示你對於救濟程序的基本時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法律救濟程序的時效辨析

這類數字題雖然看似單純,卻是採購法規考試中重要的基礎鑑別點。在考試環境下,考生容易將「異議處理期」與「申訴審議期」或「行政訴訟期限」等不同天數產生混淆。你能冷靜地辨析出處於救濟第一關卡的異議階段時限,代表你在學習時對於權利救濟流程的邏輯掌握得十分清晰。在後續準備中,繼續保持對這類關鍵數字(如 10 日、15 日、20 日等)的敏感度,將有助於你在更複雜的題型中穩定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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