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之採購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正確?
- A 應為實體審查
- B 應不予受理
- C 送上級機關
- D 移送受理申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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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我們為某項權利的行使設定了「期限」,一旦過了那個截止點,政府機關如果仍然繼續處理該申請,對於其他遵守時間規則的人是否公平?此外,如果程序上的門檻(如時限)沒有通過,法律上還有必要進入後面耗時的實質內容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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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優先於實體的法治原則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救濟程序的關鍵!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且正確。在法律實務中,「程序」往往優先於「實體」,當廠商提出異議時,機關首要任務是審查該異議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既然廠商的異議已經逾越了法定期限,其程序上的權利即告消滅,機關在法律上便失去了進行實體內容審查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做出不予受理的處置,以維持採購程序的安定性與法律時效的嚴肅性。
採購救濟的鑑別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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