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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
  • A 有案號者,其案號
  • B 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 C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D 底價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你正準備舉辦一場公開的招標比賽:為了讓全台灣有能力的廠商都來參加,你會在「第一張發布給大眾看的傳單(公告)」上,寫下哪些能引導他們來領標的必要資訊?而又有什麼樣的「內部底牌」,是一旦提早讓廠商知道,就會導致他們不再認真算成本、直接照著那個數字去寫標單,進而失去公平競爭意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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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資訊公開」與「保密原則」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採購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招標公告的法定目的與限制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招標公告的重點在於提供潛在供應商足夠的資訊來評估是否參與競爭,因此諸如案號標的摘要以及文件領取地點等程序性資訊,皆屬必須登載的事項。然而,底價金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應秘密的事項,依據同法第 34 條規定,底價於開標前應予保密,目的是為了確保廠商能依據自身成本進行公平競爭,而非單純圍繞著底價報價,因此絕對不會出現在招標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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