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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23.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 A 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B 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者
  • C 最有利標
  • D 軍事機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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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政府採購法為了確保公平,通常要求必須公開告知廠商何時、何地會開啟投標文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未來的時間點尚無法預知」或「涉及國家安全」時,法律會允許例外。請思考:如果我們只是改變了「挑選廠商的標準(例如改看品質而不只看價格)」,這種「評分標準的改變」是否會導致我們在實務上「無法」或「不應」預先告知廠商開標的時間與地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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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最有利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例外情境有相當紮實的掌握,沒有被類似的法律名詞所干擾。

法律程序與例外適用

根據細則規定,招標文件原則上必須載明開標的時間與地點,以確保程序的公開與透明。然而,法條中列出的三種例外情況皆具有「實務上的必要性」:例如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審查通常具有延續性,分段開標的後續階段受前一階段影響而具不確定性,以及軍事機密涉及國家安全。相較之下,「最有利標」僅是一種評選與決標的「方式」,其開標程序仍應遵守一般的公告規範,並不具備免除標示開標資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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