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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B 如訂有底價應於決標前保密
  • C 評定為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須有3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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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同時評比「品質」與「價格」的競爭程序中,如果機關已經正式宣布某家廠商是綜合評分最高的『最優勝者』,那麼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後續是否還應該允許對該廠商的投標價格進行單獨變動?這種順序的安排對於其他競爭者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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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最有利標」的核心程序!你能從眾多細節中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採購法的決標邏輯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是一題考驗法規細節掌握度的題目,難度屬於 中等,重點在於區分「評定最有利標」與「議價程序」的先後順序。

最有利標的決標邏輯

在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的架構下,「最有利標」的初衷是透過綜合評選(包含品質、價格、技術等)選出表現最優的廠商。既然該廠商已經被評定為「最有利標」,代表其投標條件在綜合考量下已是首選,因此在評定後是不需要、也不得再進行「議減價格」的。若招標文件規定有協商機制,議價與協商應發生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至於選項 (A)、(B)、(D) 均符合《政府採購法》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程序規範,是辦理招標時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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