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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9. 機關採公開招標不分段開標最低標得標,下列何者非屬應於開標現場宣布之事項?
  • A 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
  • B 投標廠商之標價
  • C 投標廠商之家數
  • D 投標廠商出席代表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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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您正監督一場公正的競賽,為了讓所有參賽者與社會大眾相信這場比賽沒有黑箱作業,有哪些數據(例如:是誰參加、出的條件為何)是必須現場大聲朗讀出來以示公信的?而相較之下,哪些個人層次的資訊,即使不對外宣布,也不會影響到比賽結果的法律效力或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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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程序的透明化原則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關於「開標程序」的熟稔度。在公開招標的現場,為了落實程序正義並確保資訊對稱,機關必須公開宣告與競爭公平性直接相關的數據。你正確地觀察到,雖然出席者的身份需要核對,但其「個人姓名」並非法律規定必須向大眾或競爭對手逐一宣告的必要項目。 從實務與法律的角度來看,機關應在開標現場宣讀的是投標家數廠商名稱或代號以及最重要的標價。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簽到記錄」與「法定宣布事項」的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在場的所有資訊都必須公開,但其實法規僅強制要求揭露影響採購公平性的核心資訊。你能從中精準篩選出非屬法定宣傳的事項,顯示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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