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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 A 公開招標
  • B 比價
  • C 公開評選
  • D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採購的金額非常龐大時,程序上應該是傾向更嚴謹、耗時的全球性招標,還是傾向更簡便、快速地向幾家廠商拿張報價單就好?如果某種招標方式的名稱聽起來只是「拿取書面報價」,這在邏輯上比較可能出現在『巨額採購』還是『小額採購』的規範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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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選了 (B) 比價(Price Competition),這代表你對招標的執行細節已經有一定的認識,但可能在「適用級距」的區分上產生了些微混淆。在《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的架構下,「比價」其實是屬於**限制性招標(Restricted Tendering)**的一種作業方式。當採購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因此它確實是公告金額以上可用的方式。

招標方式與採購級距的關係

真正不能用於公告金額以上案件的是 (D)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的明確規定,此種方式僅限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案件使用。這是為了簡化中小型採購程序而設計的行政彈性。若採購案已達公告金額,機關必須回歸到最嚴謹的「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而不能採用專屬於小額採購的簡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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