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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B 公開評選
  • C 公開招標
  • D 統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採購案件的預算規模較小(未達公告金額)且僅涉及單純的勞務服務時,法律是傾向簡化程序,還是會鼓勵機關採用那種通常需要高度整合、將不同階段任務交由同一個廠商『統籌包辦』的複雜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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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採購門檻採購性質的對應關係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判斷能力。

未達公告金額的彈性與限制

在處理未達公告金額的資訊服務採購時,機關的首要考量通常是程序效率與專業選取。選項 (A)、(B)、(C) 分別代表了《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及相關子法中,機關可以彈性運用或比照一般程序的招標方式,目的是為了在小額預算下仍能確保品質。然而,統包(選項 D)在法規定義中,是將「設計」與「施工」或「供應」整合交由同一廠商負責,這類模式多半用於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工程或財物採購,而非單純的小額資訊服務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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