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招標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 A 合理性招標
- B 公開招標
- C 選擇性招標
- D 限制性招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是一位立法者,正準備為政府制定一套招標程序的「標準分類」,你會傾向以「誰可以參加、怎麼選商」等具體作業方式來為標案命名,還是會使用「合理、好用、有效率」這類描述最終目標的形容詞來當作分類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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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的精確性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核心架構已經建立了不錯的基礎觀念。在法律條文中,名稱的定義是非常嚴謹且具有排他性的。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第 18 條對招標方式的法定分類,法律明確規範了機關辦理採購的三種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以及限制性招標。這些名稱直接反映了採購程序的開放程度與參與限制。 至於選項中的「合理性招標」,雖然在實務操作上,採購程序確實追求「價格合理」或「效率合理」,但這屬於機關辦理採購時應遵循的原則,而非一種法定的「招標方式」。這種題目屬於典型的基礎觀念題,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名詞」與「一般口語描述」。雖然難度設定為 Easy,但對於初學者來說,若不夠細心,很容易被聽起來很有道理的字眼干擾,你能穩健地選出答案,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