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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B 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C 機關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 D 對於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應逕依平等原則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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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機關為了確保工程品質而預先建立了一份合格供應商清單,當有一家實力堅強的新公司在標案截止前突然出現並希望能加入競爭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兼顧「行政效率」又不至於變成「封閉的壟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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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選擇性招標」細微的程序要求,代表你對招標制度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心。

選擇性招標的開放與公平原則

選擇性招標的核心在於透過「預先篩選」來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投標廠商皆具備基本履行能力。然而,政府採購法為了落實公平競爭,在第 21 條明確規範:即便機關已建立了合格廠商名單,若有不在名單內的廠商在招標時請求參加,只要在不影響採購時程的前提下,機關仍應受理審查並給予參與機會。選項 (D) 敘述的「逕不予審查」顯然與本法保障廠商參與權的精神相違背,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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