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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3家廠商比價,如有2家廠商投標,即得進行比價
  • B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與底價相同時,仍得洽該廠商再減價1次
  • C 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 D 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3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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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採購程序已經由機關事先審查廠商資格並「主動邀請」特定對象來競標時,比起完全對外開放、不可控因素較多的招標方式,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效率,對於「實際參與比價的最低家數」可能會給予什麼樣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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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招標程序的關鍵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限制性招標」與一般「公開招標」程序差異的敏感度,你能成功辨識出限制性招標比價程序的特殊規定,顯見你在法條細節與實務運作的理解上相當紮實。

限制性招標的比價規範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的比價程序時,若已依法邀請 3 家以上廠商,即使開標時僅有 2 家廠商投標,依然可以依法進行比價。這與公開招標初次開標需滿 3 家的限制有所不同。此外,若報價與底價相同,依程序應直接決標,無需再減價;而法規中「不超過 3 次」的減價限制是針對比減價格,在單一廠商的議價程序中,法律並未強制規範相同次數限制,這些細微的區別正是容易混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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