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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 B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1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 C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5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D 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的分段開標,在價格標階段仍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機關已經對外公開徵求所有符合資格的人來參與,且過程完全透明。如果法律堅持「一定要有三個人以上參與」才能進行,但明明已經過兩次公開徵求卻只有一人願意來,這時若堅持不准開標,對於急需辦理的公共工程或民生服務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與法條中針對「第二次開標」或「特定招標方式」放寬限制的初衷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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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家數限制的例外與彈性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家數」的精妙規定!在採購實務中,雖然《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原則上要求第一次開標需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但法律同時也為效率與公平預留了彈性。你所選出的 (B) 選項正是運用了限制性招標的特性,透過公開評選機制,即使僅有 1 家廠商投標,在程序完備且具競爭公平性的前提下,依然可以進行後續開標與評選作業,這展現了你對法條細節的精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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