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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未達 $3$ 家流標,請問第 $2$ 次開標至少須達幾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 A $1$ 家
- B $2$ 家
- C $3$ 家
- D $4$ 家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採購案已經因為參與廠商不足而失敗過一次,若我們在後續招標中繼續堅持同樣的高門檻,可能會對政府工程或服務的進度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在「確保競爭」與「推動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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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家數的門檻限制,代表你對招標程序的階段性差異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招標次數與法定家數的放寬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的規定,為了平衡採購競爭性與行政效率,法律設定了彈性機制。雖然第一次公開招標需要有 $3$ 家以上的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但若因家數不足而流標,進入第二次招標時,法規便允許不再受限於 $3$ 家的門檻。因此,即便只有 $1$ 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機關依然可以合法進行後續的開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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