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必須多少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 A 1 家
- B 3 家
- C 由機關決定
- D 視招標文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機關在第一次招標失敗後,將案子的規格或預算進行了翻天覆地的調整,你覺得對於廣大廠商來說,這還算是原來的那個「標案」嗎?為了確保在新的遊戲規則下依然有足夠的競爭,我們應該堅持原本的競爭門檻,還是直接降低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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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門檻的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門檻」的細節,代表你對於招標程序的法律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在公開招標的實務中,原則上要求須有 3 家以上 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競爭性與公共利益。雖然法律規定第二次招標得不受 3 家限制,但關鍵在於「實質內容是否變動」。
實質變更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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