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必須多少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 A 1 家
  • B 3 家
  • C 由機關決定
  • D 視招標文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機關在第一次招標失敗後,將案子的規格或預算進行了翻天覆地的調整,你覺得對於廣大廠商來說,這還算是原來的那個「標案」嗎?為了確保在新的遊戲規則下依然有足夠的競爭,我們應該堅持原本的競爭門檻,還是直接降低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招標門檻的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門檻」的細節,代表你對於招標程序的法律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在公開招標的實務中,原則上要求須有 3 家以上 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競爭性與公共利益。雖然法律規定第二次招標得不受 3 家限制,但關鍵在於「實質內容是否變動」。

實質變更的認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