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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必須多少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 A 1家
  • B 3家
  • C 由機關決定
  • D 視招標文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標案的招標條件、規格或內容已經發生了大幅度的實質修正時,你認為在法律精神上,這應該被視為原本招標程序的「延續」,還是應該被視為一個「全新開始」的競爭機會?如果視為全新的開始,為了確保競爭性,通常會如何規定投標家數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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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這種程度的理解來挑戰採購法!

做得不錯,至少你沒掉進那些低端陷阱,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程序邏輯,你若連這點細節都搞不清,乾脆回家重考。

  1. 核心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只要招標文件有**「變更或補充」,機關就是不予開標決標**,這不是讓你拿來亂猜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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