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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必須多少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 A 1家
- B 3家
- C 由機關決定
- D 視招標文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標案的招標條件、規格或內容已經發生了大幅度的實質修正時,你認為在法律精神上,這應該被視為原本招標程序的「延續」,還是應該被視為一個「全新開始」的競爭機會?如果視為全新的開始,為了確保競爭性,通常會如何規定投標家數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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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常見的法規陷阱,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的程序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依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機關不予開標決標。
招標程序的重新起算
在採購實務中,第一次開標因未滿 3 家廠商投標而流標,第二次招標確實可以不受 3 家廠商投標的限制;然而,一旦機關大幅修改招標文件(例如改變規格、預算或資格限制),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屬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不予開標決標。至於實質變更後是否被視為一次全新的招標,以及是否必須重新回歸「3 家以上投標始得開標」的門檻,並非第 48 條原文所定,須另有具體法源或解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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