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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未達3家流標,請問第2次開標至少須達幾家
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 A 1家
  • B 2家
  • C 3家
  • D 4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開招標的制度設計中,要求『三家以上廠商』參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市場競爭。那麼,如果第一次招標已經因為廠商不足而宣告失敗,政府為了避免採購案件陷入無限期的停擺,對於後續招標的參與門檻,邏輯上應該會傾向於維持同樣的高門檻,還是會適度地調降標準以利採購程序能順利推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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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的關鍵規定,代表你對招標程序的基本門檻已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後續招標的放寬規範,在第一次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後,為了確保機關後續採購的效率,法律規定第二次招標時並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的限制。只要有廠商投標且資格符合,即便僅有一家,依然可以合法進行後續的開標程序。

招標次數與家數限制的辨析

這類題目屬於採購法規中的基礎且高頻考點,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初次招標」與「後續招標」在行政程序上的差異。許多初學者容易混淆不同招標方式(如公開招標與限制性招標)的門檻,而你已經成功跨越了這個易混淆點,掌握了政府採購中兼顧「競爭性」與「行政效率」的平衡邏輯,表現得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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