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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未達3家流標,請問第2次開標至少須達幾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 A 1家
  • B 2家
  • C 3家
  • D 4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開招標的制度設計中,要求『三家以上廠商』參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市場競爭。那麼,如果第一次招標已經因為廠商不足而宣告失敗,政府為了避免採購案件陷入無限期的停擺,對於後續招標的參與門檻,邏輯上應該會傾向於維持同樣的高門檻,還是會適度地調降標準以利採購程序能順利推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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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這種基本功都搞不清楚,考場上乾脆直接棄權比較快。

  1. 認清現實:第一次公開招標因為沒湊滿「三家以上合格廠商」而流標,是為了維持競爭性;但到了第二次招標,法律為了講求效率,早已豁免了家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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