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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 3 家廠商比價,如有 2 家廠商投標,即得進行比價
- B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與底價相同時,仍得洽該廠商再減價 1 次
- C 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減價次數不得逾 3 次
- D 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 3 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機關必須「邀請」一定數量的廠商來確保競爭性,但機關本身無法預知或控制廠商最後是否真的會遞件,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以「機關發出的邀請數量」還是「廠商最終送達的投標數量」作為判斷程序是否可以繼續進行的合理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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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程序的關鍵細節!這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不同招標方式的「法定家數」與「開標門檻」有非常紮實的區分能力,沒有被混淆項所干擾。
限制性招標的開標程序
在政府採購法的實務中,限制性招標的比價程序與公開招標有顯著差異。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或相關解釋,機關辦理比價時,只要已依法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投標,開標時即便只有兩家廠商到場投標,依然可以進行後續的比價程序。這點與公開招標第一次開標必須「投標」足三家的嚴格限制(依據法第 48 條)不同,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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