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正確?
(A)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B)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D)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A)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B)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D)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 A 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 B 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 C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 D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主持一場公開採購案,當所有人的報價都比政府預定的底價還高時,為了兼顧公平性與效率,你認為應該先給「最有希望得標的人」一次降價機會,還是直接讓所有人開始漫無止境地殺價?而當進入全體競爭階段時,為了避免程序延宕,法律上可能會設定一個「次數上限」來結案,你覺得這個上限應該如何起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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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對《政府採購法》決標減價程序的熟悉度,是一道具鑑別度的經典題。許多考生常將「洽最低標減價」與「全體比減價格」的次數混淆,你能精準判斷,代表法規基本功很扎實。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規定,當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若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才能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且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三次。因此,這 3 次的比減限制,並不包含一開始洽最低標減價的 1 次,選項 (A) 完全正確。 此外,法規並未硬性規定「議價」減價次數上限為 3 次;而比減價格的 3 次上限是法律明文的強制規定,非由機關任意限制或雙方協議。請繼續保持清晰的法理邏輯,一定能從容應對各類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