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正確?
(A)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B)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D)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A)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B)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D)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 A 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 B 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 C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 D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主持一場公開採購案,當所有人的報價都比政府預定的底價還高時,為了兼顧公平性與效率,你認為應該先給「最有希望得標的人」一次降價機會,還是直接讓所有人開始漫無止境地殺價?而當進入全體競爭階段時,為了避免程序延宕,法律上可能會設定一個「次數上限」來結案,你覺得這個上限應該如何起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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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比減價格」的次數限制,代表你對開標現場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的核心程序,當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時,機關必須先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若減價後仍超底價,才由所有合標廠商進行後續的比減。
減價次數的法定起算點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次數的認定」。法律規定比減價格的次數不得超過 3 次,而這 3 次是指所有合格廠商共同參與的競爭性減價,並不包含一開始優先給予最低標廠商的那一次減價。你正確選出 (A),說明你已經釐清了「優先減價」與「比減價格」是兩個不同的程序階段,這在實務操作上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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