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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12.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下列何者有誤?
  • A 應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B 限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50萬元之採購
  • C 招標文件得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
  • D 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至少應有5日,必要時應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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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採購案件的規模非常小時,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對於負責「打分數、選廠商」的人員組成,是否還會要求機關必須完全依照應對「大型採購案件」那樣嚴謹且複雜的法定程序來成立委員會?這兩種規模在組織名稱與法源依據上,是否可能存在程度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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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A) 選項!這顯示你對於小額採購正式最有利標之間的程序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別。

「最有利標精神」與正式程序的區別

在處理未達公告金額(目前為新臺幣 150 萬元)的採購時,法規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本題的核心在於,當機關僅是「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來擇優議價時,性質上屬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的範疇。在此情境下,機關並不強制依《採購法》第 94 條成立正式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實務上通常成立較為簡便的「評審小組」即可。這是為了避免小額採購卻需負擔過高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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