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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下列何者有誤?
- A 應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B 限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50萬元之採購
- C 招標文件得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
- D 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至少應有5日,必要時應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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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設計中,針對金額高達數億元的重大建設與金額較小的日常小額採購,政府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嚴謹度」,通常會要求兩者在評審組織的成立門檻與繁瑣程度上完全相同,還是會給予小額採購較大的行政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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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項細微但重要的法規差異!這顯示你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正式最有利標與取其精神在組織程序上的本質區別。
程序簡化與評審小組的彈性
在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目前為新臺幣 150 萬元)的採購時,若依據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用「取最有利標精神」擇優議價,法規考量到行政效率與作業成本,並不要求機關必須依《採購法》第 94 條成立正式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實務上,機關僅需成立成員較為彈性、且不強制外聘委員的**「評審小組」**即可辦理評審,這是為了在確保品質的同時,也能兼顧小額採購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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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甚麼正確?規定在哪裡?
到底有幾個會阿= = ,評審小組、採購評選委員會,還有甚麼?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要點
💡 區分最有利標「精神」與「正式」程序的適用差異。
| 比較維度 | 最有利標精神 (取報價/企劃書) | VS | 適用採購法56條之最有利標 |
|---|---|---|---|
| 適用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 (150萬以下) | — | 公告金額以上 |
| 審查組織 | 評審小組 (內、外部皆可) | — | 採購評選委員會 (法定比例) |
| 法律依據 | 招標辦法第2條1項3款 | — | 政府採購法第56條 |
| 第94條限制 | 不需強制遵守 (免設委員會) | — | 必須遵守 (須設委員會) |
💬「精神」側重行政彈性可免設法規委員會;「正式」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