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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決標給最低標時,該廠商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B)若決標給次低標時,則一定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C)縱使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要決標給該廠商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D)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機關如認為合理,則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A 要決標給最低標時,該廠商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B 若決標給次低標時,則一定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C 縱使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要決標給該廠商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D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機關如認為合理,則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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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過程中,如果廠商的報價異常低廉,機關最擔心的核心風險是什麼?而當廠商能夠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其低價是來自於工法創新或成本優勢,並成功說服招標機關其具有履約能力時,你認為機關還有必要強制要求額外的財務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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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偏低處理程序之核心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其執行程序的掌握度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常見於實務與考試中,主要在測試招標機關如何應對「總標價偏低」的情況,以確保採購品質。當最低標廠商的報價落在底價 $70%$ 到 $80%$ 之間時,機關必須先請廠商提出說明。核心原則在於:如果廠商能證明該報價是基於合理的成本估算,且機關認為說明合理,那麼這份報價就具備可執行性,此時機關應直接決標,不須要求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

題目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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