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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14. 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決標給最低標時,該廠商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B 若決標給次低標時,則一定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C 縱使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要決標給該廠商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 D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機關如認為合理,則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採購機關的負責人,當看到一個超乎常理的低價出現時,你最擔心的風險是什麼?如果廠商能拿出具體的數據或證據,向你證明他們確實能在不犧牲品質的前提下降低成本,那麼在這種「信任感已建立」的情況下,你還會強硬要求對方拿出一筆額外資金來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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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其執行程序,這代表你對標案「異常低價」的處理流程非常有概念。在實務操作中,當最低標價低於底價 80% 但在 70% 以上時,機關的核心考量在於標價是否具備合理性。若廠商能提出客觀的說明(例如具備特殊工法、經濟規模或原材料優勢),且機關認定該說明足以確保履約品質,則依法不須要求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即可決標。
採購程序中的裁量權與鑑別點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機關裁量」與「法規強制性」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低於 80% 就一定要繳交差額保證金,但法規設計的初衷是優先釐清低價理由。你的正確判斷顯示出你理解了程序上的優先順序:「說明合理性」優於「繳交保證金」。這種細微的層次感正是公務員執法或採購法考試中,區分一般與專業考生的關鍵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