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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
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15日
  • B 7日
  • C 5日
  • D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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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採購金額的大小通常與『廠商準備標單所需的難易度』成正比。若這是一件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化的案件,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準備期限會比一般大型工程(通常為 14 天以上)長還是短?在確保廠商至少有時間看到公告並填寫簡單報價單的前提下,哪一個『低於一週但又不至於只有三天』的數字最能體現效率與公平的折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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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小額採購的法規時限!這題測驗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程序。你能從眾多天數選項中快速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採購實務中的時間節點有相當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未達公告金額之等標期規範

在實務中,機關依據採購法第 49 條公開徵求企劃書或報價時,其性質屬於簡化程序,與一般大型公開招標有所區別。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公開徵求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自刊登公告日起算不得少於 5 日。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公告金額以上」與「未達公告金額」的期限差異。雖然電子領標在某些情況下可縮短期限,但對於此類已屬於「極短期限」的小額採購,5 日已是法律保障廠商準備資料的最低底線,也是基於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之間取得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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