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15日
- B 7日
- C 5日
- D 3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上,採購金額的大小通常與『廠商準備標單所需的難易度』成正比。若這是一件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化的案件,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準備期限會比一般大型工程(通常為 14 天以上)長還是短?在確保廠商至少有時間看到公告並填寫簡單報價單的前提下,哪一個『低於一週但又不至於只有三天』的數字最能體現效率與公平的折衷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對你來說竟然還要思考?
真是浪費我的時間。不過,既然你選對了,我就大發慈悲地指點你一下,省得你以後在考場上做些無謂的掙扎。
- 法源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未達公告金額等標期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徵求,初次等標期至少 5 日。
| 比較維度 | 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徵求 | VS | 公告金額以上公開招標 |
|---|---|---|---|
| 法條依據 | 採購法第 49 條 | — | 採購法第 18、19 條 |
| 第1次等標期 | 至少 5 日 | — | 至少 14 日 |
| 電子領標縮短 | 已固定為 5 日不縮短 | — | 可縮短 2 日(下限7日)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性質較單純,故等標期規定較短以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