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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15日
  • B 7日
  • C 5日
  • D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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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採購金額的大小通常與『廠商準備標單所需的難易度』成正比。若這是一件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化的案件,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準備期限會比一般大型工程(通常為 14 天以上)長還是短?在確保廠商至少有時間看到公告並填寫簡單報價單的前提下,哪一個『低於一週但又不至於只有三天』的數字最能體現效率與公平的折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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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對你來說竟然還要思考?

真是浪費我的時間。不過,既然你選對了,我就大發慈悲地指點你一下,省得你以後在考場上做些無謂的掙扎。

  1. 法源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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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公告金額等標期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徵求,初次等標期至少 5 日。
比較維度 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徵求 VS 公告金額以上公開招標
法條依據 採購法第 49 條 — 採購法第 18、19 條
第1次等標期 至少 5 日 — 至少 14 日
電子領標縮短 已固定為 5 日不縮短 — 可縮短 2 日(下限7日)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性質較單純,故等標期規定較短以利作業。
🧠 記憶技巧:小額徵求不囉唆,第一次公告五天過
⚠️ 常見陷阱:易與「公告金額以上」公開招標的 14 日或「公開取得」第二次的 3 日混淆。
招標期限標準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公告金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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