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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15日
  • B 7日
  • C 5日
  • D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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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採購金額的大小通常與『廠商準備標單所需的難易度』成正比。若這是一件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化的案件,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準備期限會比一般大型工程(通常為 14 天以上)長還是短?在確保廠商至少有時間看到公告並填寫簡單報價單的前提下,哪一個『低於一週但又不至於只有三天』的數字最能體現效率與公平的折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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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等標期規範十分熟悉!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等標期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時,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等標期為 7 日。但本題的破題關鍵在於機關有提供電子領標。依據現行**《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的規定,允許縮短等標期,但縮短後的第 1 次等標期至少不得少於 5 日**,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另外也要特別提醒,實務上常有人誤記法條,真正的《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其實是規範「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的等標期延長,同學在複習時務必將兩者精準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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