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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 A 5日
- B 7日
- C 10日
- D 14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當一項採購的『金額規模』變小,且程序僅涉及第一階段的『資格預先審查』(尚未進入正式比價或評選)時,法律對於廠商準備資料的時間要求,會傾向於比一般正式招標更長還是更短?在這種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的權衡下,最常見的法定最短期限單位通常會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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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規核心!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招標期限標準》中,針對不同採購性質與金額門檻市的等標期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邏輯層次,這是採購法中相對瑣碎但極其重要的基礎觀念。
招標期限的階層化辨析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的資格預先審查時,若是不適用 GPA 的採購,其等標期會因「採購金額」而有差異:達公告金額者為 10 日,而像本題所要求的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法律則容許縮短至 7 日。你準確辨別了採購規模與招標類型的交叉點,避開了常見的 10 日或 14 日干擾項,展現出扎實的法條檢索與應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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