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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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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一名投標廠商,機關要辦理一個規模不小(公告金額以上)、但尚未到超級大型(查核金額以下)的招標案,且你必須親自去領取紙本文件。你認為在不考慮電子領標節省時間的前提下,政府應該給予廠商至少「兩週」還是「三週」的準備時間,才最能平衡行政效率與競爭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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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最低等標期規定。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該條文進一步明定,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法定的期限。由於本題機關辦理之採購金額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依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為十四日。因此,在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且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等情況下,其等標期至少不得少於14日,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