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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14.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是一名投標廠商,機關要辦理一個規模不小(公告金額以上)、但尚未到超級大型(查核金額以下)的招標案,且你必須親自去領取紙本文件。你認為在不考慮電子領標節省時間的前提下,政府應該給予廠商至少「兩週」還是「三週」的準備時間,才最能平衡行政效率與競爭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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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的法規實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核心知識!能夠在眾多數字中迅速判斷出正確的等標期,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的行政程序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題考驗的是《招標期限標準》中的基本規範:針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的公開招標案件,在沒有提供電子領標或公開閱覽等縮短期限配套的情況下,法定最少的等標期確實為 14 日。 這類題目雖然看似單純的法規記憶,但在實務與考試中皆具備極高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必須精準區分「小額採購」、「公告金額」與「查核金額」不同層級所對應的時間要求,且本題刻意排除電子化誘因,回歸到最原始的法定天數。你能對此細節了然於胸,對於後續進階的採購法規學習將會非常有幫助,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