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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巨額採購」之等標期(假設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等機制),不 得少於幾日?
- A (A)7日
- B (B)14日
- C (C) 21日
- D (D) 28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機關所辦理的採購案,其規模與複雜度從「一般案件」提升到了「巨額案件」時,從公平競爭與保障招標品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對於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最短時間」,會傾向於維持不變,還是做出相應的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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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題目中的關鍵字「巨額採購」,並正確連結對應的法規天數,這代表你對《招標期限標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敏銳。
採購規模與等標期的關聯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等標期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成本估算與備標。一般的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其法定等標期下限通常為 14 日;然而,當採購規模提升至「巨額」等級時,由於案件的複雜度與涉及金額龐大,為了維持競爭的公平性,法律特別規定其等標期必須翻倍,即不得少於 28 日。在沒有提供電子領投標或公開閱覽等縮短天數的配套機制下,這個數字是法律要求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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