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有關等標期,下列何者有誤?
- A 自公告日起算
- B 自邀標日之次日起算
- C 截止投標時間如為當日下班時間,該日算入
- D 截止投標時間如未達當日下班時間,該日不算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規定一段期間的計算應準用《民法》對日期的計算法,當我們在計算「第一天」時,通常是從「事件發生當天」還是「發生後的隔天」開始算起呢?此外,若截止投標的時間點設在下午兩點,而非公務機關下班的時間,這最後的一天在法律邏輯上還能被視為一個完整的「投標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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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的起算與截止規則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察《招標期限標準》第 10 條以及其準用《民法》中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等標期是政府採購法中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而設定的法定期間,其計算邏輯結合了法理通則與採購實務的特殊保障。 在計算「起算點」時,根據《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始日不算入」,因此實務上確實是從公告或邀標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然而,在法規的標準定義中,等標期的存在是基於公告或邀標的行為,選項 (B) 的敘述在特定考題語境下,常被用來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定期間定義」與「實務計算結果」的細微差別。更關鍵的細節在於選項 (C) 與 (D) 所涉及的截止投標時間:為了避免機關變相縮短投標時間,如果截止時間設在當日下班前(如中午 12 點),由於廠商無法在該日完整作業,該日便不能計入最短等標期的天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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