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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辦理一項採購案時,為了確保廠商有合理的時間閱讀招標文件並估價,法律必須規定一個最短的「等標期」。對於一個金額已達公告門檻、但尚未達到極高額度的標準案件,如果以「週」為單位來衡量,你認為政府至少會給予廠商多少個完整的「工作週」加「例假日」來準備投標文件,才最能平衡行政效率與競爭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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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的標準判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招標期限標準」的規定,這代表你對採購程序中的時程要求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等標期的訂定是為了確保公平競爭,這題正確考驗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案件的法定門檻。根據規定,這類非 GPA 採購案件在未提供電子領標與公開閱覽的情況下,14 日是最基礎且必須遵守的法定下限。 這類題型雖然屬於記憶性的基礎法條題,但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不同金額級距(如: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查核金額)與不同招標方式(如: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所對應的時程差異。你能正確選出 14 日,說明你已經跨越了法規細節的混淆點,掌握了最常見的採購案件時程判定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