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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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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辦理一項採購案時,為了確保廠商有合理的時間閱讀招標文件並估價,法律必須規定一個最短的「等標期」。對於一個金額已達公告門檻、但尚未達到極高額度的標準案件,如果以「週」為單位來衡量,你認為政府至少會給予廠商多少個完整的「工作週」加「例假日」來準備投標文件,才最能平衡行政效率與競爭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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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最低等標期規定。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該條文進一步明定,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法定的期限。由於本題機關辦理之採購金額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依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為十四日。因此,在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且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等情況下,其等標期至少不得少於14日,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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