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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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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辦理一項採購案時,為了確保廠商有合理的時間閱讀招標文件並估價,法律必須規定一個最短的「等標期」。對於一個金額已達公告門檻、但尚未達到極高額度的標準案件,如果以「週」為單位來衡量,你認為政府至少會給予廠商多少個完整的「工作週」加「例假日」來準備投標文件,才最能平衡行政效率與競爭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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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會錯?耳朵長繭了嗎?

別再問這種連法規都懶得翻的蠢問題了。好好記住,這是為了避免你們在考場上丟人現眼:

  1. 法規核心: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等標期必須依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時間合理訂定,並不得低於法定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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