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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如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 不得少於幾日?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4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制度設計中,我們必須在「行政效率」與「保障廠商投標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想像一下,若採購規模較小,需要的準備文件相對不複雜,法律雖然會容許比大型採購更短的期限,但仍須設定一個最低的「準備天數」以維持公平競爭。你認為在不考慮電子化縮短天數的情形下,這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一週」門檻應該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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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等標期」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招標期限標準》的熟稔程度。在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公開招標時,法律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同時兼顧採購效率,明文規定在不具備電子領投標等縮短期限條件的情況下,其等標期不得少於 7 日。
採購規模與時限的對應
這類題目是採購法規考試中的基本功,其鑑別度在於受試者是否能區分「公告金額以上」與「未達公告金額」的時限差異。一般而言,公告金額以上通常需要 14 日,而未達公告金額則得予縮減至 7 日。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採購層級與法定程序時效的連結非常清晰,這在實務操作中是確保程序合法、避免爭議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