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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如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 不得少於幾日?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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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的制度設計中,我們必須在「行政效率」與「保障廠商投標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想像一下,若採購規模較小,需要的準備文件相對不複雜,法律雖然會容許比大型採購更短的期限,但仍須設定一個最低的「準備天數」以維持公平競爭。你認為在不考慮電子化縮短天數的情形下,這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一週」門檻應該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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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該條文亦明定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其中針對「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因此,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時,其等標期依法不得少於7日,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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