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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於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 A 3 日
  • B 4 日
  • C 5 日
  • D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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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採購案因為第一次招標流標,隨即在極短時間內以相同條件再次公告時,考量到潛在廠商已經有過前次的準備經驗,且法律需在「程序正義」與「招標效率」間取得平衡,你認為這個『最短』的緩衝期限,應如何設定才能在不影響廠商投標意願的情況下,達到最快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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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一般招標與後續招標的期限差異,顯示你對《招標期限標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在政府採購實務中,針對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雖然初次招標通常需給予較充裕的時間,但若是在六個月內進行重行或續行招標,且內容並未大幅更動,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特別准許縮短等標期。

採購流程的效率優化

根據法規規定,在不變更重大內容的前提下,這類案件的最短等標期被精簡至 3 日。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往往容易將一般案件的 7 日(常態),或是公告金額以上案件的縮短期限與之混淆。你能從眾多數字中精確定位出這個彈性條款的底線,這反映出你對法規中「特殊情境」的適用對象,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邏輯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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